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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编办发[2006]35号 就业编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字体: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城镇退伍士兵

  就业编制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奠定好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基础,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市委、市政府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使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为了理顺城镇退伍士兵安置与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城镇退伍士兵就业编制管理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和《湖北省退伍士兵安置实施细则》,自觉承担和接收分配任务,尽最大努力安置好城镇退伍士兵。

  二、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城镇退伍士兵就业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行政事业单位满编或超编单位,不得直接将安置对象安排到单位就业。各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办法或开辟其它就业途径,落实安置任务。

  ㈡下列单位可安排城镇退伍士兵就业。一是行政机关有工勤编制余额的。二是依照参照管理单位没有超编,可按单位定编数10%接收工勤人员并有空缺工勤岗位的。三是其它事业单位有编制余额的。凡以上几种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城镇退伍士兵就业,都应严格按随发[2005]10号文件规定的编制使用程序,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写出用编的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编制部门凭城镇退伍士兵安置计划和民政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方可办理人员编制卡片。属财政拨款单位,财政部门凭《人员编制卡片》核拨人员工资。

  ㈢城镇退伍士兵经批准到行政机关和依照参照管理从事工勤工作,其用工形式必须严格按随政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用工形式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㈣任何部门的专项计划都不能代替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缺编,未经编制部门许可,不准擅自安排人员就业和调入工作人员。凡未按规定程序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不能确认为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主题词:退伍士兵 编制管理 通知

  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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