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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3-07-18              字体:

  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思考:

  一、继续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即“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签批、一家行文。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部门未经编制部门审核,以汇报工作的名义,直接在地方党委常委会或市长办公会上提出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在未听取编制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对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决策并写进会议纪要。

  建议:在新时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强调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的机构编制事宜,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市长办公会不予研究;党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不得替代编委会研究机构编制问题。

  二、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行政编制总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随州市级行政编制1066名,与同类市比编制偏少;曾都区行政编制300名、随县450名,与同类地区少的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混岗、借调下属单位人员到机关工作、编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问题等较普遍存在。

  建议:一是应定期根据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地域大小等因素,对行政编制总量适当调整,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以党委、政府“两办”牵头,定期对超编进人、混岗、借用、临聘等行为进行检查、通报,严肃纪律。

  三、研究制定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

  当前地方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业评比、检查、达标等机会,对机构编制提出硬性要求,否则,扣分,甚至过不了关。主要有创建全国、全省优秀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双拥模范城、安全生产以及信访工作等。二是部分业务部门下文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等事宜,并进行检查督办,给下面压。如公安部要求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设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组织部要求县以上组织部门设党建办、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办、基层组织建设办等。三是以项目资金等作为条件给下面施加压力,如移民、水产、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

  四、完善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编制部门缺乏参与地方财政预算的机制,导致财政未严格按在编的人员和规定的拨款形式核拨经费,主要是擅自多发;二是组织、人社部门在工资审核中未完全按编制、职数进行把关,超编、超职数的相关人员很顺利地套改了新的工资。

  建议:在机构编制管理的运作上,要制定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约束机制。一要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决算管理相结合。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数和经费渠道,编制预算方案,编制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参与财政预算方案的把关,积极试行按编制确定人头经费包干制和奖惩制。二要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与工资统发、工资审批管理相结合。实行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四个部门联手把关,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职数、结构、标准审批发放对象、工资类型、工资标准和发放渠道。三要做好编制使用和领导职数管理、干部选拔、人事调配管理相结合。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配,事前由主管部门到编制部门办理领导干部职数审核把关手续,事后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真正形成管编、管人、管经费的有机结合和相互制衡约束机制。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制度。

  加强督促检查,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势在必行。从目前出现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原因看,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各相关职能部门还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检查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监查检查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预防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和有效保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需要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合力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建立“纵横结合,下查一级”的有效监督机制。建立上级编制部门对下级编制部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编制部门、同级编制部门对各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

  建立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和主要领导离任机构编制审计制度。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超配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对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的,要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同时,机构编制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的,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调配录用人员,核拨经费的,同样,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要对其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建立机构编制标准体系。

  机构编制标准是确定机构设置和核定人员编制等管理事项的业务准则。多年来机构编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基本上是沿用80年代的编制标准和参照各行业标准,而各行业在制定标准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不是按照地方机构的自身职能大小和工作量多少来科学核定编制,而是过多地考虑本行业工作需要和长官意志等因素,导致编制配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编办不好操作。因此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编制标准的范围、方法和体系,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执行的各类编制标准。可以按照各地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地域大小等因素,并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行业机构编制标准,做到依法用标准审批机构、核定编制,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七、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

  当前的现状是:一是机构编制人员总量偏少,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二是年龄结构不尽合理,知识更新的渠道窄、措施少,知识结构和知识累计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

  建议:一是加强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级编办的力量,尤其是要解决一些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少的问题。地(市)级编办工作人员为10-20人;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员编制在6-10名,使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以学习培训为手段,拓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干部队伍的知识领域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机构编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辛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压力很大,同时在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也很锻炼人,各级党委、政府应多关心机构编制部门干部队伍的成长和使用,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干部的政治待遇。对表现优秀的同志,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以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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