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9号)和《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10〕2号)精神,设立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四)加强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市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九)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市区四个办事处、曾都区淅河镇国土资源直接管理。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推进国土资源科技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调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管理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和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规与执法监察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及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综合性国土资源政策性调研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规划与调控监测科。
编制实施全市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财务科。
负责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它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和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局系统内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协收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政地籍科。
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地政地籍管理、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与维护;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九)地质矿产科。
承担县(市)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评审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组织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市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省厅管理在我市境内的省级地质勘查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
另核定机关“以钱养事”岗位2个。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