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各单位:
随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是隶属随州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并受市建委委托主要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局。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组织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绿地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园及各类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园林苗木生产,编制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依法查处园林绿化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移栽、修剪)和建设项目绿化标准的审批;依法收取有关绿化规费,监督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国有资产及园林各项资金。
(六)负责创建“山水园林城市”的组织申报和“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社区”的检查、评审工作。
(七)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负责保护和管理市区古树名木。
(八)负责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科研,推广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
(九)指导各区、市和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本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园林行业相关协会和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机关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文稿;负责秘书、公文、档案、保密、信访、工资、编制管理;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群团组织、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二)工程技术科
负责编制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年度风景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预、决算;参与组织城市风景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负责收集风景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园林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开发和利用;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生产计划,对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养护、科研和苗圃、草圃、花圃基地的开发、生产、经营进行技术监督、指导;负责对居住区绿地、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推广、应用城市绿化科技新成果和先进技术。
(三)绿化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城区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对城区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公园、游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环境绿化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内绿地、园林植物及设施变更的审核,指导园林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编制城市风景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指导并督办城区公园广场、游园景点、风景林地、公共绿地和城区道路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申报;起草园林绿化行业规章和实施办法;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绿线”、风景园林设施和城市绿化设施进行管理;负责绿化规费的征收;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风景园林绿化法规的行为。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机关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职数3名。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