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工作;指导各区、市的机构改革工作。
(三)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市、区工作部门在职权划分上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批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各区、市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审批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规定,研究拟定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人员编制和政法系统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
(七)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和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九)审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各种非常设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十)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⑴讨论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⑵审议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⑶审议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⑷审批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⑸审核各区、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⑹讨论拟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⑺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二)市编办的主要工作是:
(1)安排委员会办公会议,负责会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2)负责草拟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草拟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办理机构编制报告;草拟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3)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区、市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研究拟定区、市、乡镇编制分配方案。
(4)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和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有空编的市级党政群机关及市直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审核;指导各区、市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市直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台帐,落实定编定员管理,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7)负责完成省编办下达的有关专题调查研究任务;抓好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并及时上报省编办。
(8)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件审批
(一)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调整批复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性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委托市编办主任签发。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市编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